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方式
一、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
索賠時效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fā)生損失或者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yè)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guī)章180日的規(guī)定。自鐵路運輸企業(yè)交付的次日起計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后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
但對在此期間內或者運到期限內已經確認滅失的,自鐵路運輸企業(yè)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對旅客傷亡,向鐵路企業(yè)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1的規(guī)定。自到達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計算。
對路外傷亡,向鐵路運輸企業(yè)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1年的規(guī)定,自受害人受到傷害的次日起計算。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方式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日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在審判實踐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提起訴訟時間離事故發(fā)生日未超過1年,被告方不會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因為根據該規(guī)定的文義解釋,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fā)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fā)生日起算。
(二)交警事故認定書送達日
公安機關的調解必須在事故責任已經認定的前提下進行,因此,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應提供以下二個證據材料:(1)交警部門制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2)調解終結書或賠償建議書或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實施以后,交警部門的調解雖不再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但法院仍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時必須提供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沒有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不少人認為既然事故認定書是起訴的前提條件,事故認定書的送達表明公安機關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到此結束,接下來進入當事人私力救濟的階段,當事人可以申請交警部門調解,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并據此主張以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日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日。
同時,與《道交法》配套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jié)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不過,現實中這個期限也不是鐵板一塊,還是有些中止或延長的,也是容易導致受害人提起訴訟超過1年期間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后1年內,并不代表當事人就可以起訴。很多時候,受害人的治療尚未完全結束,當事人仍需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手術,損失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沒法向法院明確訴訟請求,無法進入訴訟程序。
(三)治療終結日
治療終結是一個醫(yī)學概念,在臨床醫(yī)學上一般認為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并維持穩(wěn)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么情形、什么時間屬于醫(yī)療終結,醫(yī)學上并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時間,而法律上就更無規(guī)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療終結時間本身很難確定,現實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種多樣,有以出院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一來,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就不是一個確切的時間,法院很難認定超過期間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四)傷殘評定日
傷殘評定之日是指委托鑒定之日還是指鑒定機構做出傷殘等級之日存在不同看法,即使該時間被最終確定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傷殘評定,明顯不構成傷殘、無需進行傷殘評定的案件,時效期間從何起算?還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構成傷殘條件,但卻不積極地進行傷殘評定,時效期間總不能一直不起算,訴訟時效制度的本來目的就是對于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加以制裁,但對于受害人傷殘評定之前的懈怠行為卻無法制裁,由此看來,這個規(guī)則也有重大缺陷。
(五)權利主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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